1.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工艺流程
1.1 生猪屠宰工艺流程
生猪屠宰前在待宰间休息,断食12~24h,使畜体代谢恢复正常,排出积蓄在体内的代谢产物;屠宰前对待宰的活猪进行喷水淋浴(20℃)以消除猪体表的污物,减少在加工过程中的污染。
清洗完毕后将猪致晕(可采用电击晕法或二氧化碳致晕方法),致晕过程可减少猪的应激反应,控制pH,提高产品质量。致晕的生猪刺杀后立即放血,淋血时间不小于5分钟,目前世界上先进的采血工艺为真空采血,该技术已经在我国部分屠宰企业中使用。
放完血的猪胴体经冲洗后进入浸烫脱毛工序,然后进行机械脱毛,经清洗后进入剥皮工序(亦可不剥皮,带皮开膛、净腔),剥皮后剖腹取内脏,再经冲洗、旋毛虫检验,去头、蹄、尾等部位,用圆盘电锯将胴体分成两半,取出骨髓,并将半片胴体用水冲洗,再进行脂肪、肌肉、胸腔等色泽检验、分级、称重后运往排酸间。
在排酸间内0~4℃温度下快速冷却排酸,排酸后的猪胴体运至分割间,进行剔骨分割成块,包装入库。
1.2 牛羊屠宰工艺流程
活牛羊在宰前处理和宰前检验后进行淋洗、宰杀、放血(牛的沥血时间不少于6分钟、羊不少于5分钟)。然后预剥皮,割去头及前后蹄,留下背部的皮由扯皮机扯下。再进行开膛、取出内脏,进行必 要的修整和冲淋,对胴体、头、蹄和内脏进行同步检验,合格胴体经 称重后进入冷却间冷却并排酸。胴体在室温为0~4℃的冷却间内冷却、排酸20小时后,在室温为12℃以下的分割间内进行剔骨、分割成块,分割下来的净肉经包装后入库待售。
1.3 禽类屠宰工艺流程
活禽在宰前需断食休息(12~24h),并充分给水。将禽的双腿挂在挂钩上,麻电致晕,刺杀、放血(沥血时间约3~5分钟)。然后浸烫、脱毛,冲洗禽屠体,再进行去嗉囔、摘取内脏,对胴体、内脏等 进行同步检验。胴体进入冷却工序(冷却水温 0~5℃ , 冷却时间 30~ 40 分钟),冷却完成后对胴体进行整理,摘取胸腺、甲状腺、甲状旁腺及残留气管,最后经分割包装后入库。
2.废水来源及废水水质特点
2.1 屠宰废水来源
屠宰废水主要来自圈栏的冲洗、畜禽淋洗、屠宰以及厂房地面冲 洗和生活污水,其中屠宰车间产生的废水量约占总量的 80%,污染负
荷约占 85%。
2.2 屠宰废水水质
2.2.1屠宰废水水量特点
废水水质方面,屠宰加工废水主要含有高浓度含氮化合物、悬浮 物、溶解性固体物、油脂和蛋白质,包括血液、油脂、碎肉、食物残 渣、毛、粪便和泥沙等,还可能含有多种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,如粪 大肠菌、志贺氏菌、沙门氏菌等。据调查,屠宰废水的 BOD 5 在 500~ 1000mg/ L,CODcr 一般在 1500~3500mg/ L;废水的色度高,约在 500 倍,外观呈暗红色。屠宰废水中含有大量以固态或者溶解态存在的蛋 白质、尿素、尿酸、脂肪和碳水化合物,此类物质通过氨化作用进一
步转化为较高浓度的氨氮,使氨氮的浓度达 50~200mg/ L。
2.2.2 屠宰废水质
在工程设计阶段,屠宰废水质一般可按下表取值:
屠宰废水质一览表
污染物 指标 | CODCr | BOD5 | SS | 氨氮 | 总氮 | 总磷 | 动植物 油 | pH |
浓度范 围 | 2500~ 3500 | 1000~ 1800 | 800~ 1800 | 60~ 160 | 160~ 260 | 35~45 | 120~ 280 | 6.5~ 7.3 |
注: 1、牛、羊屠宰废水总氮可取低值。 2、猪屠宰废水根据待宰圈清洁生产方式考虑总氮的取值范围。 2、禽类屠宰废水中动植物油取值比该表偏高,一般取值范围为 600~900。 |
2.3 屠宰废水水量
2.3.1 屠宰废水水量特点
废水水量方面,屠宰废水有以下几个特点:
第一,不同的屠宰企业由于对象、数量、生产工艺、生产管理水 平的差异,每屠宰 1 头猪的废水量也有所差异,目前畜类屠宰企业的 排水量平均排放水平为 0.64m 3 /头猪、1.2 m 3 /头牛,0.3 m 3 /头羊,
禽类屠宰企业的排水量平均为 2.75 m 3 /百只。
第二,由于屠宰企业的生产一般是非连续性的,每日只有一批或 两批生产,所以废水量在一 日之中变化较大,最大时流量与最小时流
量之比可能超过 3:1。
2.3.2 畜类屠宰单位动物的废水产生量
在工程设计阶段,畜类屠宰废水产生量一般可按下表取值:
畜类屠宰单位动物的废水产生量一览表
屠宰动物类型 | 牛 | 猪 | 羊 |
屠宰单位动物的 废水产生量 | 1.2~2.5(m3/头) | 0.5~0.7(m3/头) | 0.2~0.3(m3/头) |
注: 1.根据实际情况,屠宰单位动物的废水产生量可采用低于或高于本表取值 范围。 |
2.3.3 禽类屠宰单位动物的废水产生量
在工程设计阶段,禽类屠宰废水产生量一般可按下表取值:
禽类屠宰单位动物的废水产生量一览表
屠宰动物类型 | 鸡 | 鸭 | 鹅 |
屠宰单位动物的 废水产生量 | 0.6~1.6(m3/百 只) | 2.0~3.0(m3/百 只) | 2.0~3.0(m3/百 只) |
注: 1.根据实际情况,屠宰单位动物的废水产生量可采用低于或高于本表取值 范围。 2.黄羽鸡屠宰废水可取 0.6~1.1(m3/百只)、鸡屠宰废水可取 1.3~1.6 (m3/百只)。 |